2013/4/19
未領有本府核發動物用藥品販賣業許可證,依法不得於營業場所販售動物用藥品
主旨:經營特定寵物業者及獸醫診療機構開業醫院,未領有本府核發動物用藥品販賣業許可證,依法不得於營業場所販售動物用藥品,請遵守規定以免觸法,請查照。
說明:
一、邇來時有寵物業者或民眾被檢舉於營業場所及網路刊登販售如「蚤不到」、「犬新寶」、「心疥爽」、「益百分」、「蚤安」、「吉樂帶」、「滴即樂」、「內重逃」「牛必逃」等商品,均屬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3條所稱動物用藥品之範圍,按「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19條規定,動物用藥品販賣業者,應向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經審查合格並核發動物用藥品販賣業許可證後,始得登記營業,未取得動物用販賣業許可證而擅自營業,依同法第40條規定可處新台幣9萬元以上45萬元以下罰鍰,其罰責甚重,籲相關業者切勿無照販賣動物用藥品,以免違法受罰。
二、經營特定寵物業者或獸醫診療機構開業醫院,於營業場所陳列販賣驅除蚤、蝨等動物體外寄生蟲用途之外用液劑、外用散劑、項圈、噴霧與具抗菌劑療效洗髮精、耳劑、皮膚病用藥等產品,均屬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範疇;及開業醫院對不特定人零售販賣屬獸醫師(佐)處方動物用藥品,依法均需向本府申請動物用藥品販賣業許可證,始可販賣,違反者依動物用藥品管理法裁罰。惟天然草本植物成分萃取驅除蚤、蝨等動物體外寄生蟲用途屬列者除外。
三、又動物用藥品非屬一般商品,其操作使用者、使用對象、用法、用量、販賣條件及使用應遵行事項等均須特別規範或紀錄,故一般民眾、寵物業者或領有動物用藥品販賣業許可證業者及獸醫診療機構業者,均不得於虛擬網路上對不特定之對象進行販售動物用藥品,以免觸法。
四、獸醫師(佐)處方藥品,係指經執業獸醫師(佐)開具處方箋始能買賣及使用之動物用藥品。寵物業者非執業獸醫師,無照非法為寵物(犬、貓)施打疫苗或診療,除依違反獸醫師法第30條規定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15萬以下罰鍰;亦違反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3條之1第4項規定處新台幣9萬元以上45萬元以下罰鍰。
五、查合法動物用藥品,均依動物用藥品管理法辦理檢驗登記,合格後發給動物用藥許可字號如動物藥製字第○○○號或動物藥入字第○○○號,如販售未經檢驗核可許證字號之動物用藥品均屬偽、禁藥,一旦被查獲者,將函送司法單位辦理。
六、為避免違反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相關規定,呼籲業者未領有動物用藥品販賣業許可證,請勿販賣動物用藥品,本所亦將加強不定期查緝及宣導寵物業者,以遏止不法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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