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縣獸醫師公會章程

 

彰化縣獸醫師公會章程      

                     民國102323日修正第35條之1

                                    民國104315日修正第35條、第37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彰化縣獸醫師公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本會以畜牧獸醫業務之發展,而協助政府推行家畜衛生保健以及增進會員之福利,並提高獸醫界之社會地位為宗旨。

第三條:本會以彰化縣為行政區域,會址隨新任理事長上任決定之,並通知各有關單位。

第二章  任務

第四條:本會之任務如左:

1.關於獸醫學術及獸醫業務之研究改進事項。

2.關於增進家畜衛生保健及公共衛生之指導。

3.關於會員執行業務之調查、統計及指導,並會員共同利益之維護增進事項。

4.關於家畜疾病治療救濟之設計及協助事項。

5.辦理各項獸醫學術獸醫業務研究會及研講會事項。

6.關於醫療糾紛之調查審議及協助處理事項。

7關於家畜衛生保健對於政府之建議事項。

8.關於全國各省縣市獸醫師公會之合作聯繫事項。

9.辦理合於第二條所揭宗旨之其他事項。

第三章 會員

第五條:凡在本區域內領有獸醫師登記書之獸醫師或領有獸醫師佐登記書及開業資格認證書之獸醫佐依左列各項加入本會為會員。

1.開業獸醫師及獸醫佐均應加入本會為開業會員

2.在公私立醫療機構或團體或公務機關從事醫療業務之獸醫師或獸醫佐均應加入本會為執業會員。

3.其他為普通會員。

第六條:有做列各項情事之一者不得為本會會員:

1.犯罪經判決確定在執行徒刑中或在通緝中者。

2.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3.精神病者。

4.受獸醫師法所定除名或撤銷資格處分者。

第七條:開業會員非遷移其他區域歇業或撤銷資格之處分者,不得退會。

第八條:會員均有發言表決、選舉、被選舉權及其他一切應享之權利。

第九條:會員應遵守本會章程服從本會決議,按時繳納會費及其他依法應盡之義務。

第十條:會員因事不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之,但代理人以代理一人為限,其委託出席人數不得超過親自出席人數之三分之ㄧ。

第十一條:會員如有違反法令或章程公約之行為者,得由理監事會議,依其情節之輕重分別以警告停權或除名處分。但除名處分需經會員大會決議之,並將其事實證據申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予以除名,並呈報社會行政主管機關備查。

第四章 組織及職權

第十二條:本會設理事15人組織理事會,監事5人組織監事會,均由會員大會就會員中以無記名連記法選任之,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應同時選候補理事3人,候補監事1人,遇有理監事缺額時分別依次遞補,以補足前任任期為限,未遞補前不得列席會議。

第十三條:當選理事、監事及候補理事、監事之名次依得票多寡為序票數相同時以抽籤定之,1人同時當選理監事,以得票較多之職為準,票數相同時,任其自擇。

第十四條:理事會設常務理事5人,由理事會就理事中,以無記名連記法互選之,以得票多數者為當選。常務理事有出缺時,由理事會補選之,其任期以補足前任任期為限,理事會就當選之常務理事中選任1人為理事長,綜理會務並對外代表本會,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常務理事互推1人代理之。

第十五條:監事會由監事中互選常務監事1人監察日常會務。

第十六條:理事會之職權如左:

1.執行會員大會決議案。

2.召集會員大會。

3.執行法令及本章程所規定之任務。

第十七條:常務理事之職權如左:

1.執行理事會決議案。

2.處理日常會務。

第十八條:監事會之職權如左:

1.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2.審查理事會處理會務。

3.稽核理事會之財政出入。

第十九條:理事及監事之任期均為3年,其連選連任者不得超過二分之一,理事長之連任以1次為限。

第二十條:理監事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1.會員資格喪失者。

2.因不得已事故經大會決議准其辭職者。

3.處理職務違背法令營私舞弊或有其他重大之不正當行為經會員大會決議解職者。

第廿一條:本會理監事均為義務職。

第廿二條:本會得聘請顧問若干名,其任期與該屆理事相同,顧問均為名譽職,必要時得邀請列席理事會議。

第廿三條:本會為處理第四條第六項任務,必要時得組織設立醫療糾紛審議委員會,其組織規程另定之。

第廿四條:本會得設總幹事1人,辦事人員若干名,以辦理會務,其辦事規則另定之,前項會務工作人員之聘用及解聘由理事長提請理事會通過報經主管官署核備之。

第五章  會議

第廿五條:本會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及臨時會議兩種,均由理事會召集之,定期會議每年開會1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時或會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集之。

第廿六條:召集會員大會應於15日前通知之,因緊急事項召集臨時會議者,不在此限。

第廿七條:本會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會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出席會員不滿過半數者,得行假決議,在3天內將其結果通知各會員,於一星期後、六星期內重行召集會員大會,以出席過半數之同意對假決議行其決議。

第廿八條:左列事項之決議須經會員過半數以上之出席,出席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出席不滿過半數者,得以出席三分之二同意行假決議,在3日內將其結果通告各會員,於一星期後、二星期內重行召集會員大會,以出席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對假決議行其決議。

1.變更章程。

2.會員之處份。

3.理監事之解職。

4.財產之處份。

5.清算人之選舉及關於法算之決議。

第廿九條:本會理事會及監事會每3月至少開會1次,必要時得召開理監事聯席會議。

第卅條:理事會開會時須有理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理事過半數之同意方能決議,可否同意數取決於主席。

第卅一條:監事會開會時須有監事過半數之出席,以出席監事過半數之同意決一切事項。

第卅二條:理事開會時,不得委託代表出席。

第六章  經費及會計

附件1

第卅三條:本會經費以左列各款充之。                          

1.會員入會費。

2.常年會費。

3.特別捐。

第卅四條:本會會員入會費定為新台幣500元及特別捐2,000元合計2,500元正,於入會時1次繳納之。

第卅五條:本會會員常年會費定為開業會員2,000元、執業會員1,800元、普通會員1,500元,於當年會員大會時繳清,積欠2年未繳者,提經會員大會除名。因積欠會費經會員大會除名者,如需再加入本會,從入會時間追溯10年,如有積欠之會費須先繳清,始得重新辦理入會程序加入本會;會員如申請退會,亦需繳清退會前所積欠之會費,始完成退會程序,未完成退會程序者,由本會以除名方式辦理

第卅五條之一:本會會員屆滿70歲且於屆滿70歲時連續加入本會滿10年者,免繳常年會費,如仍有執業及開業事實者除外。

第卅六條:會員退會時既納會費及入會費概不退還。

第卅七條:本會會計年度以每年11至同年1231止。本會每屆會計年度結束時,提撥預算百分之二十以下、新台幣10萬元以上做為會務發展基金。

會務發展基金設置及管理辦法由理事會訂定,提請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實施。

第卅八條:本會經常預算,決算於每年度終了一個月內編製報告書提年會員大會通過並呈報主管官署核備。

第七章 附 則

第卅九條:會員應遵守之公約及其他各項實施細則另定之。

第四十條:本會程如有未盡事宜悉以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第四十一條:本議程經會員大會通過並函報彰化縣政府核備後施行之,修改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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