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今天三讀修正通過行政院函請審議「動物用藥品管理法部分條文」,為避免受廢止或撤銷處分的動物用藥品遭不當流用影響動物或人體健康,新增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14條之2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得命動物用藥品製造業者或販賣業者限期回收或銷毀動物用藥品。
為恐動物用禁藥一旦流入市面對社會與經濟造成危害,條文規定,製造或輸入動物用偽藥或禁藥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450萬元以下罰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另外,同法規定,分裝、販賣、運送、寄藏、牙保(仲介)、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或儲藏動物用偽禁藥,處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500萬元以下罰金,比現行3年以下有期徒刑、450萬元以下罰金為重;並新增致人於死,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1020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