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1/12 「獸醫師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  ★「獸醫師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於105年12月16日發布施行,本辦法施行前已領有執業執照之獸醫師(佐),應於1年內向原發執業執照機關申請換發執業執照 (含新版執業執照換發申請書)

說明:

一、「獸醫師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於105年12月16日發布施行(105年12月18日生效),第14條規定本辦法施行前已領有執業執照之獸醫師(佐),應於本辦法施行之日起1年內(105年12月18日至106年12月17日止),填具申請書並檢附原領執業執照、最近半年內2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2張(免繳執業執照規費),向原發執業執照機關申請換發執業執照。未依前述規定於期限內換發執業執照者,自106年12月18日起原領執業執照失其效力。

二、本辦法第6條第3款規定,依前述規定申請換發執業執照者,其執業執照下次更新日期為本辦法施行之日起屆滿6年之翌日,即111年12月18日。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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